关于质量工程师2012年度注册登记的通知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申请注册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质量专业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从事质量专业岗位工作;
二、办理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二)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张。
当年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
三、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四、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人员,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2);
(二)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小2寸照片1张。
五、质量工程师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并参加考试。请在参加2012年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时,将上述材料交工作人员,现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时,需交注册登记费100 元/人。
2012年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山东质量网”(sdq365.com.cn)。
六、业务咨询
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负责质量工程师注册工作,联系电话:0531- 88023958,联系人:刘老师。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学校,负责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联系电话:0531-81953607、81953608,联系人:李老师、范老师。
附表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表2: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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